《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标使用不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5、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商标使用不当的处理方法如下:
1、商标注册后按期续展,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2、注册商标的使用,不要擅自更改细节。使用的商标标识应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一致,只能按比例放大缩小,不要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像把原本的繁体字改成简体字,是不被允许的。如果改动较大,使之形成了不同的形象,就可能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甚至是冒充注册商标。更为严重的是,如果改变后的外观形象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还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3、注册地址变更、注册名称变更,请及时办理商标变更手续。注册商标需要办理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申请人已经提交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其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办理移转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