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商标驳回复审成功率的主要因素是看复审申请书中说明的复审理由的“分量”和“成色”。
申请人驳回复审成功的案件,主要提出以下理由:
(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以前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商标已被申请人广泛使用,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具有该商标应具有的显著性。
(2)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设计的全新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核准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3)申请商标与被引用商标在构成要素、绘制方法、整体外观、显著部分、称呼、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会混淆消费者,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中,具体区别在构件、绘制方法、整体外观、显著部位、调用、意义等方面。可以通过详细的解释来增强说服力。
(4) 根据审查标准的一致性原则,结合本案,所有被引用的商标都含有类似的要素,都是在批准使用的类似群体中交叉,但最终被陆续批准注册。由此可见,商标中的类似因素并不是被拒绝的决定性原因。因此,商标有其自身的显著特征,可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即应当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