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注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应当在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向工商部门备案。
2.公司清算结束后,应当自清算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3.公司申请注销时,必须取得《完税证明》方可停止报税。未取得证明的,仍需继续申报纳税。
4.公司应当在清算组成立后60日内发布债权人公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省级以上地方报纸通知相应的债权人。
5.自公司申请注销公司之日起30日内,应向原社保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社保账户注销相关材料信息,并办理公司社保账户注销。
6.公司注册资本虽已认缴,但公司注销时未缴的注册资本需缴纳注册资本2.5%的印花税。
7.公司有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应先完成分支机构的注销,未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的总行不能申请注销公司。
8.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列入经营异常清单的,需要补办营业执照或者注销经营异常清单后,方可申请注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