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局的规定,商标如果被驳回后,商标申请人是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书当日起至15个工作日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商标复审申请。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