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注册(商标法第10条);
(2)使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注册(商标法第11条);
(3)使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法第12条);
(4)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法第13条);
(5)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商标法第15条);
(6)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商标法第16条);
(7)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3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