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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功能升级改造的通知

时间:2024-11-29 10:55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做好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对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要求,省住建厅对“省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功能进行升级改造,现就改造后项目信息补录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项目信息补录

(一)补录主体。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可以对已经竣工验收或已办理了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尚未竣工验收,但未在“省平台”展示的工程项目进行信息补录,并可对已经在“省平台”展示工程项目缺失的环节信息进行补录(已经在“省平台”展示的工程项目是指本通知发布之前经过企业补录,或通过我省相关工程审批系统对接归集到“省平台”和企业端的工程项目。我省相关工程审批系统是指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吉林省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系统等)。

(二)补录范围。

在我省开展的房建、市政、石油化工、冶金、矿山、电力、机电类总承包工程及相关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工程(如装饰装修、钢结构、消防、城市道路及照明、桥梁、输变电、环保工程等)。

在我省开展的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的总承包工程及相关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工程项目,暂无需在“省平台”进行录入(由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专业部门确定项目信息确认方式,待住建部明确后另行通知)。

(三)项目信息应用场景。

1.“省平台”内工程项目的项目基本信息、施工许可(开工报告)信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数据等级均为C级及以上的,可作为参建施工企业的代表工程业绩、参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用于申请省、市级审批的资质。

2.“全国平台”内项目基本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施工许可(开工报告)信息、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业绩指标信息等数据等级均为A级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企业业绩,A级或B级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用于申请住建部及我省审批的资质。

(四)补录时间要求。

对于2023年12月29日前竣工验收的项目,已在“省平台”展示的,应开展项目业绩环节信息补录(包含新增的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和个人业绩信息表),并于2024年12月31日前确认完毕,可推送至“全国平台”;未在“省平台”展示的,应开展项目业绩补录,并于2024年12月31日前确认完毕,可推送至“全国平台”。

对于2024年9月1日前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尚未竣工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及石油化工、冶金、矿山、电力、机电等工程项目,项目基本信息、施工许可(开工报告)信息未在“省平台”展示的,应开展项目业绩补录,并于2024年12月31日前确认完毕,可推送至“全国平台”;已在“省平台”展示的,无需重复补录,“省平台”直接推送至“全国平台”。

(五)录入方式。

相关企业可登录“省平台”客户端,在“工程项目信息管理”模块开展补录工作(具体操作指南在“省平台”公开)。项目信息已经在“省平台”展示的,在“业绩环节补录”中填报;未在“省平台”展示的,在“业绩补录”中填报。

(六)工作要求。

1.企业应按补录时间要求及时对补录范围内的项目进行补录,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需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资质的,还需完善项目信息中新增的“业绩指标”信息。

2.已经在“省平台”展示的项目,项目基本信息不得重复添加,各方参建单位可以对项目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施工许可(开工报告)信息、竣工验收信息、业绩指标信息等缺失的环节进行补录。

3.涉及工程项目个人业绩信息(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的,应由其所在企业填报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的同时填报个人业绩信息表。

4.项目信息填报完成后,需由项目所在地县、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项目信息确认。确认通过的,推送至“省平台”和“全国平台”展示。未经确认或确认未通过的不予展示。

二、工程项目信息确认审核管理

(一)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等级。

工程项目信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的定为A级,由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的定为B级,由县(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的定为C级,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的定为D级。

(二)工程项目信息定级流程。

工程项目信息定级需逐级确认,企业可通过“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逐级向县(市)、市(州)级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工程项目信息确认申请。

1.“省平台”已有历史补录项目信息定级:本通知发布前,原“省平台”的D级项目信息(未经主管部门确认的信息),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在平台展示,仅在企业客户端显示,企业可以按照新的数据标准修改补充后重新申报至主管部门确认。

2.“省平台”对接生成项目信息定级:通过相关工程审批系统对接数据生成的项目信息,数据等级根据审批单位层级自动确认为B级或C级。

3.企业新补录项目信息定级: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核对工程档案信息原件(项目立项、招投标、合同、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竣工验收等项目信息)、档案馆提供的复印件、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项目信息确认,按审核层级确认为B级或C级。石油化工、冶金、矿山、电力、机电类总承包工程,以及钢结构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输变电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专业工程项目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通过后定为B级。

4.项目信息定级A级业绩:已在“省平台”及“全国平台”展示的B级项目(C级项目应逐级确认为B级),需要用于申请住建部审批的资质时,可申报“省级确认”,由省住建厅审核定级为A级。

三、工程项目信息勘误

“省平台”和“全国平台”项目信息勘误流程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完善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库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23〕19号)执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通过“省平台”提交勘误申请和同意勘误的公文,由“省平台”技术支持单位进行更新。

企业应认真核实有关信息,准确填报。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竣工验收的项目信息原则上不予勘误。

四、相关要求

(一)工程项目信息事关企业生存发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重要性。对此次项目信息确认工作,要强化组织领导和沟通协作,结合工作职责,明确牵头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要制定工作方案,划分审核确认权限,确定办理周期,加强信息审核把关,确保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主管部门要加强服务意识,将通知内容及时、准确地传达至所辖各类建设工程企业,积极指导企业开展补录工作。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不同类别企业申报的补录信息,由对应的设计、建管、质监等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审核部门的审核人员应严谨细致,确保录入平台数据和附件材料准确、完整,符合标准。其中,对于项目名称、项目代码等关键数据要与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复、核准批复、项目投资备案登记表等项目立项审批文件保持完全一致,保证工程项目的唯一性。对企业将虚假项目信息录入平台的,经查实后记入企业信用管理档案,并在企业不良信息中公示。

(三)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信息管理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经审核确认入库的信息数据,不得随意变更、删除,“省平台”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防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确认和监管工作中的权力寻租行为,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将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完善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库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23〕19号)中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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